問與答-營建空污費
1. 為何徵收營建空污費?
答:為使營建工程造成空氣污染的社會成本內部化,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環境部依法開徵營建空污費,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所徵費用之收入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上,且透過「經濟誘因」機制,全面改善本市空氣品質
2. 徵收依據為何?
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字第1010075535D號令修正。
3. 徵收對象為何?
答:營建業主(係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4.空污費徵收時,工期是以日曆天或工作天計算工期?
答: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依工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予以區分六大工程類別,並訂定不同之收費費率,而「費率」之「月」,係以30日計,「費基」之「工期」單位則以日曆天計,即包括工作天與非工作天。
5. 有關工期認定方式,如遇到颱風天、下雨天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是否也將此因素算成工期?
答:目前有關工期之認定是以日曆天為主,而不是以工作天。故因颱風天、下雨天而造成之因素,仍需算入施工工期內。
6. 工地若遇申請停工,是否也應向環保局申報?
答:若工地欲申請停工時,須於停工前填寫停工申報及切結書表格送至當地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停工期間無污染之情形,工程完工結算時,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除。
7. 目前做污染防制措施為承包商,而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繳納及退費為業主似乎不太合理,是否可改繳納及退費為承包商?
答: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屬營建工程者,須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因此有關污染防制措施費用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在繳納及退費部份,可由承造人與營建業主雙方契約訂定之各項協定。
8. 若一工程起造人有好幾個,則該如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答:依照造冊名單徵收,若無法區分,則以協調均分方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9. 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對象為誰?若碰到罰款時則處罰對象又為誰?
答: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若是空污費逾期申報30日以上者及工地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則罰款對象為營建業主。
10. 若遇到相關營建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問題將如何詢問?
答:可藉由本網站、電腦語音系統0800001235或專線電話07-7352504洽詢。
11. 申繳營建空污費,是否須親臨至環保局申報及繳納?
答:有關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可藉由臨櫃(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1樓)、郵寄(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營建工程空污費收)或雲端申報網(https://kbuild.kcg.gov.tw),再經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立繳款單後,逕至高雄銀行各分行或便利商店、郵局繳費。
12. 工程若完工時,進行結算申報是以何種完工日期為基準?
答:營建業主在申報開工時,若以建築執照申報營建空污費時,其完工日係以工務局核備完工程序及現場實際狀況為基準;若開工申報時以工程合約書或其他文件申報營建空污費時則以結算驗收證書或以資證明完工的文件為基準。
13. 一個工程中,若又包含許多其他零星工程,則費率應以何種為準?
答: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施工項目中若有許多零星工程,則工程類別以主要施作的工程項目為主,若在合約中能清楚分出不同類別則可分別以施工類別計算。例:OO橋改建及道路拓寬工程,則類別會分為道路工程及橋樑工程核算空污費。
14. 有些小工程,例如電線桿遷移,其工期短、面積小,是否也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答:凡涉及砂石土方作業之一般土木工程或零星工程皆屬營建工程空污費之徵收範圍,仍應依法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若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營建空污費低於100元者,則會核蓋小於100元以下免繳之戳章,毋須繳費。
15. 申報開工後現場仍未動工,則該如何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答:若工程已申報開工,但現場確實未動工及未造成現場污染者,需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後及勘查後現場確實未施工,可不計算逾期申報空污費之滯納金,若勘查後發現仍有動工之虞,仍須補徵滯納金。
16. 申報完工時,若期間內有停工,空污費是否可以不計停工工期?
答: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應於事前報備,由環保機關查核確認該期間是否確實停工,並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者,即可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之工期應予以扣除。如未於事前提出停工申請,將不予扣除 。
17. 有關新建工程編列在合約中之營建空污費與實際應繳金額有所差異,對於金額不足部分是否仍應由學校支付?合約是否能更改?剩餘經費是否要繳回市庫?
答:(1)有關營建空污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故學校單位發包工程徵收對象乃該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2)業主與承包商之合約問題,需由雙方進行溝通協談。(3)有關編列所剩餘之營建空污費應繳回市庫。
18. 發包之中之工程是否能試算營建空污費?
19. 申報開工之開工日期如何認定?工期如何認定?
答:有關開工日期若以建築執照或拆除執照申報空污費時,以工務局申報開工之掛號時間為開工日期,工期係由業主自行於申報表中誠實申報;若為合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申報空污費時,以合約規定開工日或相關文件規定開工日為開工日期,本局將不定期派員稽查。
20. 空污費之徵收對象為業主,是否應由業主繳納而不是營造商繳款?且貴單位所開立之收據對象亦為業主,若繳款人為承包商,則較為不公平。
答:營建空污費依法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有關承包商代業主繳納該項費用,係業主與承包商之合約問題,環保局並無權干涉,建議業者與承包商於訂立契約時一併將營建空污費納為合約規劃;另本局亦已修正營建空污費申報表格,請申報者務必告知申報案件,若未盡告知而致後續相關裁罰之糾紛,填表人願負相對責任之警示,且申報需由業主施蓋大小章,以保障業者與承包商之責任。
21. 營建空污費在結算時若有退費,須檢附那些文件?如何檢送相關文件?
答:(1) 高雄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退費申請書 (2) 原繳款書收據(正本或影本) (3)退費收據(公家機關請以機關收款收據代替退費收據)以上所有文件均需蓋營建業主大小章,檢送文件方式可親臨、公文、郵寄(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營建工程空污費收)即可。
問與答-營建空污防制
1. 繳交營建空污費後,工地製造空氣汙染是否可以免罰?
答:不能,因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不等於取得製造污染的權利,廠商若觸犯空氣污染防制之相關規定,仍須受罰。透過課費的經濟誘因機制及罰款雙管齊下,將有助於減少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
2. 營建業主若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會受到何種告發處分?
答: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62條規定辦理。處分對象為個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3. 何種情形需要申請替代方案?
答: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措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4. 工地如因經費問題導致空污防制設施設置不全,是否可以從寬認定其空污防制標準?
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空污費徵收及污染管制對象為營建業主;經費問題涉及業主與承包商合約訂定關係,建議請雙方協調處理,環保局不介入干涉。工地仍應依前述管理辦法規定設置防制設施,並做好周邊清潔工作。
5. 何種工程須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管制?又何種工程不受前述管理辦法管制?
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對象為繳納營建空污費之營建工程。
排除管制對象則包含:(1)營建空污費額未達2,000元者。(2)依空污費收費辦法規定免徵收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6. 工地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及造成工地污染行為時,處罰對象與處罰方式為何?
答:「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處罰對象為營建業主,其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造成工地污染行之行為罰管制對象為承包商(污染行為人),其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廢棄物清理法」等法規。兩者處分對象、違反法條並不相同,將視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處理;倘若兩項違反事實均十分明確,則同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