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為改善營建工程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環境部特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針對有可能引起揚塵之各項營建工程施工過程、場所或作業,規範其應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
環境部於 110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新制定於 111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使各單位瞭解法規修正內容及執行方式,且讓營建業者了解如何設置空污防制設施,本網頁特對此進行詳細說明;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檔案與「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常見問與答」,亦可至本網站「雲端表格下載」下載。
一、營建工程污染管制架構
營建工程污染管制架構與法規組成方面,包含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噪音管制法。
其中營建空污管理辦法為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其特性為污染預防性質法規,針對污染防制措施進行規範,管制對象為營建業主;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噪音管制法則為污染行為管制法規,針對實際污染行為管制,管制對象為施工包商,也就是行為人。

二、營建工程污染管制範圍
營建工地依其污染來源分別,各有不同相關法規管制。例如工區外有廢棄物需清運時,則應依廢清法至廢管科申報廢棄物流向;而工區廢水則應依水污法至土水科申報逕流廢水。
至於工區內,由於施工過程會產生揚塵和噪音,故應依營建空污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進行管理。其中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置管理辦法指出,工地除開工前應申報空污費外,亦應設置工地標示牌、工地周界圍籬、物料堆置、車行路徑、裸露區域、車行出入口、結構體、上層物料輸送、運輸車輛、拆除作業、排氣井或排風口、粉塵逸散作業、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替代措施等空污防制設施。以下網頁內容就前述空污防制設施一一說明。

三、營建工程空污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罰則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法規範及處罰對象為營建業主,法規說明為:「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依此制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如違反營建空污管理辦法時,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四、管制對象及工地分級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方面,依空污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其為繳納營建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排除對象則包含: (1)營建空污費額未達2,000元,且施工面積未達一萬平方公尺、工期未達一年者。(2)依空污費收費辦法規定免徵收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前項第一款費額之試算,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第三級費率為基準。
在工地分級方面,營建工程分為第1到3級,依其施工規模與建築類型而有區別。1級工地包含(1)建築(房屋)工程,施工規模3,500 m2/月、(2)道路工程,施工規模30,000 m2/月、(3)隧道工程,施工規模227,000 m2/月、(4)管線工程,施工規模3,000 m2/月、(5)橋樑工程,施工規模350,000 m2/月、(6)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6,000,000 m2/月、(7)疏濬工程,施工規模為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10,000 m3、(8)其他工程,規模為工程合約經費達180萬元。2級工地則指第1級以外營建工程。3級工地則指不適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的營建工程。
11年11月1日起,凡施工規模大於修正後第一級施工規模者,皆應符合第一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
施工規模的計算方式:1.「月」以「三十日」計。 2.「工期」單位以日曆天計,即包括工作天與非 工作天3.施工面積指實際施工時所涵蓋之面積(含施工圍籬等各項施作面積之總合)。
五、管理辦法內容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理中,針對工地內各種空污防制設施規範管制,以下就其內容詳細說明。
1. 工地告示牌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前述標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2. 工地周界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其空氣品質防制區劃分,高雄市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均為三級防制區,其第1級營建工程者及第2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均不得低於2.4公尺。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 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至少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內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3. 物料堆置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1)覆蓋防塵布,建議厚度0.5mm以上。(2)覆蓋防塵網,建議網距為3.0mm、網徑在0.5mm以下。(3)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例如三仙膠。
此外亦建議盡量採廢土不落地;集中堆置、減少零散土堆面積;確實覆蓋防塵布(網);如部分施作時,未施作區域應覆蓋防塵網。

4. 車行路徑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1)舖設鋼板,建議厚度8mm以上,需緊密接合。(2)舖設混凝土,厚度30mm以上。(3)舖設瀝青混凝土,厚度30mm以上。(4)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厚度50mm以上,粒徑20mm以上。
前述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70%以上;屬第1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面積90%以上。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規定。

5. 裸露地表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區域,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其中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地面積之50%以上;屬第1級營建工程者,應達裸露地面積80%以上:(1)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或稻草(蓆),防塵布厚度8mm以上,防塵網網距3.0mm、網徑0.5mm以下。(2)舖設鋼板,建議厚度8mm以上,需緊密接合。(3)鋪設混凝土,厚度30mm以上。(4)舖設瀝青混凝土,需定期清掃、清洗殘留塵土。(5)鋪設粗級配或粒料,需定期補充流失粒料。(6)植生綠化。(7)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每日灑水兩次,並記錄用水量,例如人工、水車、灑水器噴灑,建議夯實度80%。(8)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例如三仙膠,其應有化學穩定劑資料、噴灑紀錄。(9)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裸露區域。
前項防制設施須達裸露地表面積之70%以上;第一級工程須達90%以上,裸露區域扣除採行前項防制設施之剩餘部分,須配合定期灑水,灑水頻率每日至少二次。剩餘部分須配合定期灑水之規定,於經濟部核定第三及第四階段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區域內之營建工程,不適用之。



6. 工地出入口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2)設置廢水收集坑。(3)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
如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而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有路面色差。
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者,應洗掃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





7. 結構體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設置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塵網或防塵布或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結構體。除1樓主要出入口外,均應設置。1級工地則建議於10公尺高度或4樓天花板以下,設置防塵布。


8. 上層物料運送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1)電梯孔道,利用建築物內部管道間或電梯孔道運送。(2)建築物內部管道。(3)密閉輸送管道,例如外掛式密閉導管加上輸送出口設置圍籬。(4)人工搬運,以人工搬運時,應將運送物集中至固定位置,且四周應設置防止逸散之設施。
輸送管道 出口,應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並灑水設施。

大樓電梯孔當作輸送管道

外接式密閉輸送管道、環保室
9. 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1)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2)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捆紮牢靠,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載運含水性較高之砂石土方時,建議採用密閉式車斗運送。
運輸車輛貨廂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運送車輛覆蓋防塵布

密閉式車斗之運送車輛

汙水收集設施
10.拆除作業
拆除工程期間,應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1)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並於拆除作業期間持續噴水。(2)於結構體包覆防塵網。(3)於結構體四周設置高度達2.4公尺之阻隔設施。
前項屬1級工地應同時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以及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拆除作業噴灑水措施

拆除作業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11. 料狀物排放管道
應於具有排放粒狀污染物質之排氣井或排風口,設置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或其他有效之集塵設備。集塵設備(如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之防制效率建議宜至少達60%以上。例如常見於隧道工程設置排氣井裝置。

隧道工程設置排氣井

排氣井裝置
12.動態作業規範
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作業前,應灑水保持濕潤。前項規定,於經濟部核定第三及第四階段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區域內之營建工程,不適用之。

動態作業前灑水
13.動態操作規範
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破(粉)碎、研磨、切割、刨除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操作,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粉塵逸散設施之一:(1)設置局部集氣系統,將粒狀污染物質收集及處理後排放。(2)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於操作期間持續噴水。

動態操作時設置局部集氣系統
14.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
施工規模達下列條件者,營建業主應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1)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2)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監測(視)影像畫面應包含: 工地施工情形 、 工地出入口、洗車設施。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

攝錄影監視系統



15. 替代措施
營建業主未能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者,得提出同等防制效率或功能之替代方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可申請替代方案之條件如下:(1)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說明。(2)影響公共安全及權益。(3)防制設施設置困難。(4)原有設施替代。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為使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作業能夠落實執行,且讓公私場所了解如何設置空污防制設施,本網頁特對此進行管理辦法說明,如需詳細管理辦法名詞解釋與適用對象條件說明及防制設施規格說明,請至「雲端表格下載」下載:環境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載」檔案。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0071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00010897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指因人為或自然的破壞、擾動或風蝕作用,致物質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物散布於空氣者。
- 封閉式建築物:指有外牆及屋頂包覆之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其餘開口部分隨時保持關閉。
- 密閉式:指密閉污染源,以阻隔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之方式。
- 防塵網:指製作成網狀,具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
-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具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
- 化學穩定劑:指能夠增加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黏滯性或凝聚性之粒化劑、乳膠劑或其他化學藥劑。
- 自動灑水設備:指不需人工操作,可自動執行灑水之設備。
- 圍封式集氣系統:指以阻隔物包圍固定污染源,使其與廠房其他空間隔絕之集氣系統。該系統之圍封空間應維持負壓操作狀態,使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粒狀污染物能完全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
- 局部集氣系統:指藉由氣罩將製程設備逸散出之粒狀污染物,利用動力吸引、收集進防制設備之系統。系統應有效收集製程設備逸散之粒狀污染物。
- 粗級配:指舖設地面使用,可防止粉塵逸散之骨材。
- 粒料:指礫石、碎石、爐石或其他可防止粉塵逸散之粒狀物質。
- 裸露區域:指地表土壤直接暴露於大氣之區域。
- 路面色差:指道路表面因沙土等粒狀污染物附著,造成與乾淨路面有顏色差異之情形。
- 既存污染源:指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完成建造或自然存在之固定污染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
第四條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
- 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
- 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
- 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 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 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
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者,並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第五條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
-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 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
- 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應採用局部集氣系統或自動灑水設施。
第六條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 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運輸車輛貨箱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 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且不得有路面色差。但其位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
- 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五之適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表二。
第七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
- 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
- 設置局部集氣系統。
- 採用密閉式作業。
-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 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
第八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植生綠化
- 覆蓋稻草蓆或碎木。
- 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 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 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
- 噴灑化學穩定劑。
- 灑水並保持濕潤。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九條
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
第十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二年備查。
第十一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既存污染源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
既存污染源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設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封閉式建築物、圍封堆置區之防塵網或阻隔牆、自動洗車設備或密閉式輸送系統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前,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自主認養道路洗掃作業
街塵的來源包含道路路面破損、裸露地表逸散排放、營建工地及工廠運輸車輛夾帶泥沙掉落、灰塵與落塵等,對此環境部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加以管制。減少車行揚塵最直接有效的方式為道路洗掃,藉由洗掃作業去除街道路面塵土,降低因車輛行駛所引起粒狀物逸散之污染情形。
為建立街道揚塵洗掃作業之標準,提升街道揚塵洗掃作業成效,以解決前揭問題,並使各主管機關將有限資源做最妥善之配置,以達到最大污染減量成效,環境部特編撰「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供相關業者參考使用;本網頁則概略說明營建工程周邊道路洗掃作業方式,以供營建業者及民眾參考。
環境部「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檔案,亦可至「雲端表格下載」下載。
一、執行方式
(1) 定期對工地/工廠周邊道路進行洗掃作業,填寫統計表,並將洗掃情形拍照作成紀錄。
2) 空白統計表及紀錄表請自行影印使用。
(3) 每月月底,請將上個月洗掃記錄郵寄至下列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環保局空噪科 營建工程管制計畫 收」聯絡電話:(07)7168081#551
二、表格下載
高雄市工地/工廠道路洗掃統計表及紀錄表,可至「雲端表格下載」下載列印。